伊斯兰的婚姻制度

  伊斯兰教法关于穆斯林婚姻问题有一系列详细的规定。首先,主张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先知穆罕默德曾说:“结婚乃我规定之行为准则,违背我之规定者,不是穆斯林。”又说:“男子仅是一半,另一半须以婚配来补上。”《古兰经》说,男女互为对方的衣服。伊斯兰教认为,婚姻结合不单是男女两性的共同需要,而且对个人、家庭、社会、人类的生存延结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伊斯兰教反对禁欲主义和独身主义,鼓励适龄且具有独立生活条件的男女及早结婚。教法对婚姻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关于婚约成立的基本前提

   1、合法婚姻须由男、女一方的监护人,向对方求婚并征得本人允诺,通常是男方请一至二位亲友作介绍人,代为征婚。然后经女方本人明白表示同意和证人的证明,婚约方可成立。

   2、婚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契约,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家长与监护人不能强迫或包办。

   3、订婚前,男女双方都应考虑对方在宗教信仰、道德品质、身体条件、家庭情况及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等方面是否相称。

   4、为使婚约具有可信性,男方须给女方一定的聘礼,作为订婚的一种信物,其价值可多可少,视男方经济情况而定,女方有权接受也可依理不受。如既接受,聘礼无论多少,即为女方所有,任何情况下,男方不得索回。但反对借婚姻索取重聘。

  5、婚礼应在公开场合和欢乐的气氛中进行,双方要在此场合当众表示对婚姻的承认。在婚礼仪式上必须有两名成年人作证婚人,而且必须持有正式的婚姻证明,并由主婚人宣讲结婚的意义并向新郎新娘祝福。婚礼 以庄重简朴为宜,节约为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结婚成为夫妻,群群组成家庭,在家庭中夫妻各有权利和义务。丈夫作为 家长有维护妻子和赡养全家的义务,妻子的主要义务是管理家务和养育子女,夫妻双方互有继承权,对子女均有监护权。伊斯兰教为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要求丈夫体贴和爱护妻子,妻子要须从丈夫,丈夫要善待妻子,有圣训说,你们中最优秀的人就是那些善待自己妻室的人。《古兰经》还说,即使夫妻不和甚而以生感情破裂时,丈夫也不能虐待妻子,可以善意地挽留她们,或善意地让她们离去。特别禁止在夫妻发生不和后,丈夫以不留不放的手段伤害妻子的行为。

  三、不能与之结婚的人。

  伊斯兰教提倡自由择偶的同时,对不能与之婚配的妇女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个男子不能同下列几类妇女婚配:有血统或乳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中和女性;有养育关系的女性;有姻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中女性;有夫之夫;多神教徒妇女(改信伊斯兰教者例外)。伊斯兰教主张男女两性关系只能建立在合法的公开的婚姻基础上,私通、姘居、未婚先同居等都被认为是对社会道德和所生子女不负责任的罪恶行为,坚决予以禁止。

  四、关于离婚。

  伊斯兰教主张,结婚后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如发现对方存在严重的恶习,且屡劝不改,或触犯法律不能履行家庭责任,或有严重生理缺陷,实在无法与之继续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男女两方均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虽是伊斯兰教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一种最可憎的行为。因而主张当夫妻不和时,双方的亲属应出面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再行离婚。离婚时,女方若怀孕,生育后,方可再嫁;未怀孕者,须过三次月经后方可再嫁。这是为离异的双方留了一个言归于好的机会;同时亦为判定离婚后所生孩子的血统,提供了明确的根据。伊斯兰教认为离婚是一桩严肃的事,须慎重对待。夫妻日常生活中不能用离婚或暗示离婚语言开玩笑。一旦离婚,只允许复婚二次,如第三次离了,便不能复婚,除非女方另嫁一夫与之离异后方能与前夫复婚。

  五、允许有条件有限制的多妻。

  古兰经》鼓励一夫一妻制,允许有限制、有条件的多妻(最多不能超过四个),如说:“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这是针对当时阿拉伯社会富人无限制的多妻,和随便买女奴妾,以及战争中男子伤亡造成孤儿寡妇多的情况而定的。所以允许有限制的多妻,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特殊规定,其基本婚姻制是一夫一妻。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富人和权贵利用此特殊规定,实行多妻,使人误认为伊斯兰教主张多妻制。事实上伊斯兰社会绝大多数人都遵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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