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伊斯兰教对形成我国回族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试论伊斯兰教对形成我国回族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人们总是习惯于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尽管这个称呼并不妥帖确切。但只要一提“回教”,谁的脑子里都会立即产生“伊斯兰教”的概念,决不会含混误解。在某些场合,“回教”之称甚至更普遍,更被人熟知,似乎早已约定俗成,不仅口头上很流行,见于书面者也比比皆是。

还有些人笼统地把“回族”称为“回教”,把二者完全等同起来,再加上“伊斯兰教”这个名目,三个概念融为一体,简直将“回教”、“伊斯兰教”视为回回民族的别称,以致混淆了民族与宗教的区别,并且忽略了除回族外还有九个兄弟民族与伊斯兰教同样有紧密联系。众所周知,在我国五十多个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遍及于回族之外的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撒拉、东乡、塔吉克、塔塔尔、保安和乌孜别克等民族中,但伊斯兰教并没有因之而分别被称为“维教”、“哈教”、“柯教”、“撒教”等等。即便有人勉强这样称呼,也肯定不会被社会公认,因为它们都缺乏约定俗成的群众基础。

为什么伊斯兰教被称为“回教”、“回回教”而为社会各阶层所共知?为什么约在十三世纪才在我国逐渐形成的、散布于全国、与各族杂居的一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共同体被称为“回族”或“回回族”而被多民族的祖国大家庭所承认?伊斯兰教与回族之间有何内在联系?二者间究竟有什么因缘。到底是因为已经形成民族的回族人接受伊斯兰教信仰后才把这个宗教意译为“回教”呢,还是由于这个被称为“回回教”的宗教传播以后形成一个民族而被叫做“回族”?这的确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各民族的总称。从历史上看,每一个民族,都各有其形成、发展、演变、融合以至消亡的过程,情况是错综复杂,很难一概而论的。就回族这个民族而言,我认为,它的兴起,它的形成,它作为一个民族出现于中国社会,主要是由于伊斯兰教的传播,由于穆斯林的大量涌现和繁衍。换句话说,就是伊斯兰教对我国回族的形成,占据主要的、决定性的因素。

(一)从回族起源探索:它的“先民”,是唐、宋之际,来自被泛称为“西域”的穆斯林。

伊斯兰教兴起于西元610年(我国隋炀帝大业六年,伊斯兰教纪元前十二年),其先知穆罕默德(570-632)经过622年(唐高祖武德五年,伊历纪元元年)的迁徙转移至麦迪那,于630年(唐太宗贞观四年,伊历九年)胜利地返回并光复麦加,为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的发展和巩固奠定了基础。在穆罕默德逝世以后,经过他的继承者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和阿里四任“哈里发”(Khalifah,阿拉伯语“继位者”、“代理人”之音译)的努力,使伊斯兰教的势力逐步扩大,向更远的地区传播。

关于伊斯兰教之传入我国,曾存在过种种传说,流传较普遍者,认为第一个入华传教的穆斯林名叫旺各师(又译为宛葛思、斡葛斯、斡歌士)。《明史》卷332《西域传》记载此人“传其教入中国”的时间是在“隋开皇中”,显然不能成立,因为隋文帝杨坚使用“开皇”年号是在西元581至600年间,伊斯兰教尚未传播,当时穆罕默德年仅十一岁至三十岁间。明人何乔远《闽书》卷七《方域志》则认为首批传教于中国者是“唐武德中”(618-626)到达;清代回族学者刘三杰所撰《回回原来》记述的有关传闻为唐贞观二年(628年);另一位回族学者蓝煦的《天方正学》卷七所收《旺各师大人墓志》中,则说旺各师是“西方至圣之母舅也,奉使护送天经而来,于唐贞观六年(632年),行抵长安”。此外,英国人莫尔干(F•D•Morgan)在《凤凰》(ThePhoenix)杂志1872年三月号发表的一份资料译文中,也提到穆罕默德之母舅依宾哈姆撒等人在唐贞观六年率众“携《可兰经》来至中国”〔1〕。

综观上述记载,虽存在不少歧疑,但名宛葛思者可能确有其人,而且是早期在中国的伊斯兰教传播者之一,迄今在广州流花桥畔还有他的坟墓,在阿拉伯国家的史料中,也记载着有关此人的类似的传闻,其全名为赛尔德•伊本•宛葛斯(SaadIbn wakkas)。但最不可信的是时间问题,一般都说得过早。始于开皇年间之说固属荒诞无稽,即使是诸说中最晚的贞观六年,亦不足为据。这里可能有历法推算上的误差,我国的夏历与阿拉伯伊斯兰教历各不相同。大体说来,以月亮圆缺为据的伊历按太阴年法,每年共历354日8时48分33.6秒,比太阳年差十一天多,积三十二个太阳年,就多出一个太阴年,《明史》所述为“开皇”年间,显然是推算错误。此外,也存在事实上的疑问。即以贞观六年论,正好是穆罕默德逝世那一年,当时伊斯兰教尚未具备派出特使跋山涉水远游传教的条件,更何况那时《可兰经》尚未汇辑整理,根本不可能被“携带”或“护送”来我国。

按《旧唐书•西域传》的记载,在伊斯兰教兴起后大食国第一次遣使来华,是在唐高宗永徽二年(西元651年,伊历31年),一般学者便以此作为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标志。此后,在唐、宋之际,大批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波斯地区的商人纷纷从海陆两路来华贸易,被称为“蕃客”,活跃在广州、泉州、杭州、扬州和长安等城市。其中有不少人还在中国安家落户,或携来眷属,或在华娶妻,落地生根,子孙繁衍,历经数代的后裔还被称作“土生蕃客”。这些频繁往来或相宅定居的“蕃客”,主要是从事商业活动,并非传教士。但他们的宗教信仰、婚丧礼仪、风俗习惯一直严守伊斯兰教的教规,他们也在沿海商业城镇港口兴建清真寺;通过婚姻关系,他们也影响了与之通婚的土著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因此,客观上他们还是起了传播和发展伊斯兰教的作用。

这些留居中国的西域蕃客,服饰衣着逐渐华化,语言文字陆续汉化,而坚持原有宗教信仰的穆斯林,应该认为是回族的“先民”。虽然,在唐、宋之际,这些人还没形成一个民族共同体,甚至被视为外国侨商。这一历史阶段,只能算作回回民族的萌芽期。

周恩来同志曾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回族是从阿拉伯、小亚细亚来的,并且时代并不太远,据说到现在不过一千多年……”肯定了那些早期陆续出现并活跃于我国社会舞台的“西域”穆斯林,正是回族的先民。

(二)从发展历程考察:是先有一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群,与汉族及其他民族杂居共处,而后逐渐形成一个回回民族。

十三世纪初叶开始,来自西域各国被称为“回回人”的穆斯林,无论从数量、能量和社会影响上看,都是一种不可低估的崛起的势力。这种情况,为回族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1219年成吉思汗西征,到1258年旭烈兀攻陷巴格达,蒙古贵族集团征服了葱岭以西、黑海以东的穆斯林聚居区的各民族。一批批中亚细亚人、波斯人、阿拉伯人被迁徙到东方来。他们包括各个阶层、各种身份的人:有大量被签发的军士、工匠,被俘虏的夫役妇孺,有被邀请的上层贵族,有应聘的科技人员,也有自愿东来搞贸易的商贾。其人数之多,远远超过唐、宋以来入华穆斯林人数的总和。动辄便以万千计,如1220年撒马尔罕之役中,成吉思汗便虏取工匠和供军役的人各三万多人,即便是上层人物来华,如著名政治家赛典赤•赡思丁(1211-1979)一家东来时,也率千余骑。中统年间(1260-1263),光是首都的回回就达2953户。

这些回回人当时被列为“色目人”中的一种,按元皇朝统治者划分的等级,他们的政治地位虽比蒙古人低,却比一般汉人要高。他们中的军士被编入“探马赤军”。“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有的逐渐从屯戍转为农垦,并形成回回人聚居的许多村寨、据点。回回工匠被编入官局制作各种丝织品、工艺品;军匠则被征集制造火炮等武器,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回回商人从事海上贸易。此外,科学技术人员在天文、历算、医药各方面也都被组织到有关机构中任职并发挥作用。回回中的中层、上层人物,被大量任命为各级地方政权的达鲁花赤,以至中央机构要职,据粗略统计,仅在中央担任宰相、平章政事等要职者就有三十二人。在京师,为培养掌握回回文字的翻译人员,还专门设置了回回国子学。表明元代回回人不仅在经济上、政治上,而且也在学术文化上都有了立足的基础和生存的条件,这是形成民族共同体的必要前提。

从分布地区看,回回人足迹遍及全国。在宁夏、甘肃、新疆、陕西等都有回回农垦区;在河南、山东,多有回回屯田;在云南,兴修水利、灌概良田,回回是主力军。文献资料中有不少记载,如:“今回回皆以中原为家,江南尤多”〔2〕;又如“元时回回遍中国”〔3〕;并认为西域回回人“擅水陆利,天下名城巨邑,必居其要津,专其膏胰”〔4〕等等,都说明元代回回远非唐、宋时代可比,他们不再是只局限于沿海城镇从事贸易活动的客商或外侨,而是深入各地、遍布城乡,兵、农、工、商、仕各行各业应有尽有的社会力量,是色目人中有其显著特色的一个主要品种。

这些人,尽管一开始社会地位就有高低贵贱之分,职业身份有文武粗细之别,成就影响有深浅远近之异,东迁缘起亦有宠辱甘苦之差,不可一概而论。但却有一个内在的共同点:伊斯兰教徒。他们中也可能包括少数宗教职业者,但绝大多数都并不担负传教的使命。强烈、浓厚的宗教意识、情感使他们中的大多数始终保持着虔诚的信仰。在他们聚居的城镇乡村,为举行宗教仪式和便于社会联系,他们纷纷兴建清真寺。在风俗、习惯、饮食禁忌各方面,他们都具有源于教律规定的特色。在元代,一般通称他们为回回人。谁也不能否认,正是以这些诚笃的穆斯林为主体,传宗接代,子孙繁衍,不断壮大、发展而形成后来的回族。

(三)从融合成分辨析:回回人在发展过程中,吸收过其他民族的成员,也有自己的成员外流分化,这种变化,与是否信仰伊斯兰教息息相关。

显然,不断发展演变而后来形成回族共同体的成员,并不全是来自西域的蕃客侨商,也不纯属外籍血统的色目品种。经过长期的融合或分化形成的回族,固然有起决定性作用的西域穆斯林,但也包括其他民族的成员,其中主要是汉族,也有蒙古族,还有一些原籍新疆、移居内地、通用汉语、生活回化的民族如畏吾儿(维吾尔)等族。在穆斯林聚居较多的各兄弟民族杂居共处的边疆地区,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成员被吸收融合到回族的行列。

这种融合,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密切的社会交往,特别是通婚。姻亲关系往往不仅对于配偶,而且也对其生育的子女有直接影响。伊斯兰教提倡内部通婚,但并不绝对排除与外人婚配,先决条件则是要求对方改奉伊斯兰教,遵从自己的风俗习惯。回族发展过程中这一类事例是极其普遍的,跟人数众多的汉族之间通婚,更是随处可见。回男娶汉女,回女嫁汉男,历来就有,但前者数量更多。而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族社会中,回回男子娶了其他民族成分的妻子,生儿育女,毋庸讳言,便须遵从回回礼仪。况且,伊斯兰教虽然一般都不大张旗鼓对外传教,不招兵买马、发展信徒以壮大自己,但却以近于世袭的传宗接代的方式而自保、自存、自壮。尽管严格说来,宗教信仰是各自思想意识上的信念,不是强制、外加或自然承袭的。总之,异族通婚,使回族吸收融汇了大量其他民族的血液和成分。

融合的另一个因素是:其他民族的成员,改奉伊斯兰教。这一类现象,是大量的、普遍的。历史上也还有数以万计的集体信奉伊斯兰教的例子,最引人注目者是有关蒙古贵族安西王阿难答的记载:

“阿难答幼受一回教人之抚养,归依回教,信之颇笃。因传布于唐兀之地(蒙古人称党项族所建西夏政权之地,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所部士卒十五万人,闻从而信教者居其大半。阿难答熟知古兰经,善写阿剌璧(阿拉伯)文字。其臣某诉之于皇帝铁木耳,言宗王阿难答终日在礼拜寺中诵古兰经,命蒙古儿童行割礼,宣传回教于军中”。〔5〕

由于阿难答是个举足轻重的宗王,又影响和左右了“居其大半”的所部士卒信仰伊斯兰教,姑且就算八万人入教吧,规模可谓壮观矣。在元代,类似的情况恐怕还有,尽管发展数量不会这么大,但由于有威望的上层人物影响,此类事件不会是个别的。例如赛典赤•赡思丁以平章政事抚滇,不仅带去了不少穆斯林军士匠人,也可能有不少受感召而依附伊斯兰教者。威尼斯商人,义大利著名旅行家的《马可波罗行纪》中记述道:

“[押赤(昆明)]城大而名贵,商工甚众。人有数种,有回教徒,偶像教徒,及若干最思脱里派之基督教徒”。(冯承钧译本,三卷七章459页哈刺章州)

马可波罗抵押赤时,约在1290年秋,距赛典赤病逝只有十一年。《多桑蒙古史》第三卷附录剌失德丁书,志忽必烈时代之行省似可参证:“第十省在哈剌章(云南),自成一国。省在押赤大城中,其居民尽回回教徒”。(见冯译本三卷附录—542页)

书中说昆明“居民尽回回教徒”,肯定过于夸张,但至少表明剌失德丁对该城穆斯林人数之多有深刻印象。这些人,该不会全是赛典赤携入的布哈拉籍同乡亲信吧!也该会有云南土著各族居民融入的成分吧!

诚然,民族与宗教是两个概念,汉族、蒙族之信奉或改奉伊斯兰教者,可称之为穆斯林,但他们的族籍仍应是汉族、蒙族。信仰可变,族籍不可改,这本是常理、惯例,故至今其他民族的穆斯林仍有“蒙回”、“藏回”与“傣回”之称。但从历史发展上回顾,他族人信伊教,在当代也许仍被视为他原先所属的民族,但年深月久,其后裔如果仍继续信伊教或遵从回回习俗礼仪,其实已不知不觉逐渐融入回族的范畴。即便是元、明以后与回族人同样信仰伊教的维吾尔人,其迁徙到通用汉语的中原各地或沿海边陲者,无论自称或他称,都与回族等同,而不再以先辈的族别自命,有的已不知其所自;只有少数历史知识渊博,有谱牒可考证者例外,如已故著名史学家翦伯赞(1898-1968年,湖南桃源人)便考查自己属维吾尔族。类似实例并不多见。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其他民族信奉伊斯兰教,也便融汇入回族的行列,宗教信仰的改变是起因,也是主因。反之,即便原先属于回回范畴成员,由于环境的变迁,意外的事故,形势的强迫,或与异族通婚的影响(此类事例以回女外嫁者居多),也有外流分化、逐渐脱籍的情况发生。这种既有吸收融入,又有分化外流的现象是正常的,也不足为奇,哪有一个民族自始至终保持原血缘而不渗入或搀杂其他因素的呢?《聊斋志异》的作者蒲松龄的祖先蒲鲁浑就是回回人,元代曾任般阳路总管〔6〕,连名字也是阿拉伯人名的音译,但到了清代的蒲松龄,看来已经不是回族人。元代著名诗人萨都剌是回族人,但到明初他的族孙萨琦,便已有“变俗”的记载,到清代嘉庆年间整理《雁门集》的远孙萨龙光,更看不出具备什么明显的回族特点。

不过,被回族吸收融合也好,从回族中分化外流也好,看来,辨析其是否回族的标志,首先还是看他是否穆斯林。尤其是在回回人还没被确认为一个民族的封建社会中,一般都称它为“回教“(其实有些人特别是上层官僚文人未见得信仰虔诚或严守教规),实质上是对回回民族的统称。从这个特殊的概念去理解,元、明、清之际以至解放前,“回回”、“回教”和“回族”的含意是互通的、相等的。

(四)从相类民族比较:同属信奉伊教的民族,情况截然有别。如新疆地区的维、哈等土著民族,先有民族后接受伊教的信仰;而回族则是由于信仰伊教而后逐渐形成的民族。

众所周知,维吾尔族早就是一个古称“袁纥”、“韦纥”、“回纥”的部族;哈萨克族也是由古代乌孙、突厥、契丹等族和部分蒙古人长期融合形成的共同体。它们都各有其“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7〕,在伊斯兰教传播到中国以前,他们已各自作为一个民族存在,它们也并非一开始就信仰伊斯兰教,例如,他们曾经普遍信仰过萨满教,也信过喇嘛教,至元、明之际,才逐渐改奉伊斯兰教。必须看到,伊斯兰教对维、哈等族有深远的影响,使它们放弃了原有的信仰并以伊教取而代之。但伊教毕竟对维、哈族的形成并没起决定作用,如果没有伊斯兰教的传播,或者,虽传播而没被维、哈等民族接受,它们仍然是客观存在的民族实体,在中华民族的祖国大家庭中,同样会有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这样的兄弟民族。

但回族却不是这样,它的名称虽可能源于或借用古部族“回纥”之类,但它之形成一个回族,完全是伊斯兰教在我国广大汉族地区和各民族杂居区传播、发展的结果,是具有各种职业、身份的穆斯林在城乡定居、经营、开发与融合、吸收新成员的结果。如果没有伊斯兰教的传播,没有穆斯林们的簇聚和社会活动,就不可能产生回族。因为铁的事实是,它并非像维、哈等族一样,早就形成回族共同体,而后才去信仰伊斯兰教。

理解这个问题,绝不像要弄清世界上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那样复杂费解。问题很简单,究竟是先有伊斯兰教还是先有信奉伊教的有关民族?答案十分清楚。

就新疆的维、哈等族而言,是先有维、哈等族,而后改奉伊教。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和塔塔尔等族的情况大体类似。

就回族而言,是先有奉伊教的穆斯林,而后发展、形成为回族。保安、撒拉、东乡等族的情况亦有类似之处,即由于信奉伊教而形成民族,只不过这些民族人口较少,聚居区较集中,仍保持其固有的语言;而回族则分布全国,人数众多,通用汉语诸方面各不相同而已。

由于宗教原因而导致民族的形成,在我国五十几个民族中,确实是值得研究的特殊现象。从这个角度看,伊斯兰教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更显而易见。提出这样一个观点,跟史达林同志关于“民族”概念的论述并不违背,史达林的原话是: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同时,不言而喻,民族也和任何历史现象一样,是受变化法则支配的,它有自己的历史,有自己的始末”。〔8〕

而报刊上有一些探讨民族问题的文章,往往只引用史达林的第一段话,并把引文中的几个“共同”作为公式,生搬硬套地去解释一切民族都毫无例外地具备史达林所论述的全部特征,而忽视了下文中紧接着阐述的原理。其实,应该把两段话连起来全面地理解。史达林首先讲述了构成“民族”的一般的、“共同”的规律,而后又补述了个别的、独特的情况。就以回族为例吧!从“共同语言”这一点看,它跟其他九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完全不一样,没有自己的语言,而是通用汉语。显然,回族早先的始祖语言绝非汉语;后来在语言方面汉化了,可它绝不是信仰伊教的汉族,而是采用汉语的回族。又如“共同地域”这一点,更谈不上。回族遍布全国城乡,极其分散,哪有什么“共同地域”?即便是在人数最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数量也没有汉族人多。如果它真有特别集中的“共同地域”,肯定也会像东乡、保安、撒拉等兄弟民族一样,至今仍保持有自己的“共同语言”。因此,只能实事求是地承认回族具有史达林所概括论述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具备全部特征,必须注意到“它有自己的历史,有自己的始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灵魂。

(五)从分布特点衡量:它长期处于大分散状态,融而不化,合而不流,居于小集中领域,个性鲜明,世代延续,都体现了伊斯兰特色。

如前所述,几乎是从元初开始,回回人在全国范围内已大体形成“大分散、小集中”的布局。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歧视和压迫,尤其是清代朝廷接二连三地对回族人民残酷镇压和疯狂屠杀,迫使西北和西南地区成千上万的回民群众逃亡流落外,一般说,几百年来,回族人还是处于“大分散、小集中”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回回群众总的说来,长期跟各族人民杂居共处,在中原地带,处于汉族汪洋大海的包围中,回汉族人民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生产劳动、文化知识方面,回回人吸收了汉族很多宝贵的经验和财富,在某些方面,回回人也作出了贡献,如介绍西域天文、历算、医药方面卓著成就。在边疆,回回人跟各兄弟民族一道,共同开发、屯戍,建设与保卫边防,在某些时候,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民族压迫与宗教歧视,及其血腥的残暴镇压,曾激起回族人民的强烈反抗,在道义上和物质上,总是博得兄弟民族人民的同情与支持。

长期处于大分散状态的回族人,在与各族群众和睦相处,与统治者的迫害顽强斗争之中,在发展融合过程中,始终融而不化、合而不流。例如服饰衣着、语言文字等方面,完全可以适应客观环境:穿汉服,操汉语,取汉名,读汉文,以致从外表上、衣着打扮上、社会交往的谈吐应酬上,看不出有什么显著区别于汉族人的特征,这反映了它具有从俗随和的灵活性、伸缩性。但在生活习惯上,如婚丧礼仪、饮食禁忌等方面,它却坚持并高度重视自己的民族特点,决不轻易放弃,而是尽力捍卫,这又体现了它同时还具有坚毅自重的原则性、顽强性。灵活性与原则性的巧妙结合与运用得体,是融而不化、合而不流的原因。

长期居于小集中领域的回族人,都有其刚强、自尊的鲜明个性,这种个性,不是指个人的脾气作风,而是指整个回族共有的独特的性格。因之,无论回回人簇聚的领域怎样小,人数怎样少,居住怎样偏僻,彼此之间即便相隔千里,素不相识,一旦碰在一起,很快就能发现这种特征。这还不是指过去所谓“回回见面三分亲”的感情,而是指可以意会,不易言传的共同感。

看来,地理位置的大分散这样一种客观形势,人力无可改变,小集中便成了回族人尽力争取的目标。因此,凡有回族居住的地方,无论城镇乡村,总是一片片、一块块地集中在一定地段、街道、山村或寨子,很少有回民独家村。只有小集中,才能保持呼应联系,应酬交往,才能互相帮助,团结御侮;只有小集中,才便于嫁娶结亲,殡葬吊亡;只有小集中,才有力量兴建寺院,礼拜念经。总之,小集中是维护社会联系、开展宗教活动的必要保证。六、七百年来,虽大分散而能小集中,才使回族不致被吞噬湮没,自生自灭。应该说,这是一种民族自豪、自尊、自重、自卫的情感,它给回族的发展生存以巨大的推动力,在这种情感中,宗教的因素占有相当比重。

(六)从风俗习惯追溯:举凡婚丧礼仪、饮食禁忌,以至节气佳期,所有现存回族特点,无一不发源于伊斯兰教。

这个问题众所周知,似乎不必赘述。例如回族人禁猪戒酒,忌食自死之物,本是《古兰经》中的规定。又如举办丧事提倡速埋、土葬、冲洗尸体而后以白布裹之,这是伊斯兰教的殡葬方式。再如早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特许放假的有关三大节日:开斋节、古尔邦节和圣纪(亦作“圣忌”),是十个禁猪民族的共同节日,其实也全属世界性的伊斯兰教的共同节日。

在回族聚居区,姑且不论虔诚穆斯林礼拜、把斋等纯属宗教性的活动,光说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礼节仪式,如婴儿取经名,少年行割礼,宰牲(包括鸡鹅鸭等家禽及牛羊驼等家畜)请阿訇,相见道“色兰”(Salam),结婚念证词(尼喀哈Nikah),以至节日赠油香,等等尽人皆知的活动,即便是宗教意识不浓郁、对宗教常识知之不多的家庭,也习以为常,乐于遵从,形成一种民族习惯,这些成员不见得都勤礼拜,会念经,有教门,很多礼仪,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的确可以认为是民族习惯,但他们又无一不是发源于伊斯兰教,并有伊教的典章制度可考。可见伊教对回族有深远的、不可割裂的密切联系,如果废弃这些习俗礼仪,即凡属与宗教有关联的东西统统撤除抛掷,回回民族哪有任何民族特色可以称道?甚至只可能成为一个历史上已经消逝的、不复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民族!

而在现实生活中,就必须清醒地看到民族与宗教、回族与伊教之意识、概念、理论上的截然区别,和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以至依存关系,必须承认伊教对回族形成所起的支配与决定性作用,从而正确妥善地处理好二者关系。既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划上等号,也不能一刀两断,强行割裂。必须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远见卓识地看待这个问题,才能避免方针政策上的偏差与错误。

(七)从词汇术语推敲:回族虽通用汉语,但迄今仍沿袭使用大量阿拉伯、波斯语汇,而且通行全国。它反映了伊教的影响,经千百年而不衰。

在回族内部流通的语汇中,阿语、波语兼而有之,可据各地区使用词汇的语种推想其来华“先民”的国籍。语汇中以宗教用语居多,例如伊斯兰教每天定时的五次礼拜,其名称虽有汉译,但在回族群众中,仍惯用外来名称,且准确娴熟而无差误。如用汉译名称,脑子里的反应远不如外来语迅速。试看以下对照表:

上述名称中,波语更盛行,甚至发展到以它们为时间概念用于日常对话中,如乘火车远出者说:“我沙母(黄昏日落)时启程,明天撇申(中午)时抵达”,言者、听者,都能准确理解,毋庸解释。此外,很多回族人都能用波语列数每个星期中七天的名称,以推算“主麻日”(星期五,伊斯兰教的聚礼日),能用阿拉伯语说出伊斯兰历十二个月份的原称(这套名称已被我国维吾尔语全盘接受),旨在核算斋月、朝觐月和开斋节、古尔邦节的确切日期。这些,同样被作为时间概念与汉语夹杂并用。

也有不少日常生活用语来自阿、波语汇,如“孤儿”叫“雅梯目”(Ytim);“贫民”叫“法格勒”(Fagir);长者,叫“晒衣赫”(Sayih);“疾病”叫“比吗勒”(Bimar);“朋友”叫“朵斯梯”(Dasti);“笔”叫“盖来目”(Galam);“食品”叫“塔阿目“(Ta‘am)等等。还有一些搭配合璧的语汇,如“书”或“经”叫“其塔布”(Kitab),以双文着译者便称“汉其塔布”之类。

在通行的回族语汇中,还有一种绝非外语译音,而是纯以汉字组意的词汇,一般可以望文生义,但作为一个具有特殊含意的语汇,仅在回族中流行,如“归真”是“逝世”的意思,‘表示人死了是返回真主(安拉)那里,又如“参悟”,指宗教修身中的静思默想,含有  “参禅悟道”之意,可能多少是仿照佛家语构成的词汇;又如在相互交往中对某事同意或认可叫“口唤”等。还有一些词汇如“知感”、“赞念”之类,来自阿訇宣讲的经堂口语。

看来,散居全国的回族群众通用汉语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远在元初,东迁入华的回回人分布各地,想保持通行一种共同的回回语也不可能,因此,在元世祖至元廿六年(1289年)才始创“回回国子学”,聘请精通亦思替非文字的回回人益福的哈鲁丁(Jftkhal-al-Din)担任教授,培养翻译人员〔9〕。可见远在七百年前,回回人早就失去保留祖籍语言的基础;要在各地扎根,安身立足,休养生息,改用汉语已势在必行。这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它对回回民族在各方面的发展,起积极促进的作用。

回族人尽管没有一整套自成体系的独特而统一的语言文字,但大量的阿、波语汇却能世代延续、沿袭,历千百年而不衰。回族群众,迄今仍能掌握运用数以百计的大量显示回族语言特色的词汇,伊教所起的媒介作用,恐怕谁也不会否认。

(八)从心理意识研究:回族群众的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自尊心,或共同心理素质,似乎跟伊斯兰教意识的长期影响也紧密相连。

关于回族的共同心理素质问题,需要在实践上广泛、深入、反复地从事社会调查,在理论上认真、细致、专门地进行集体探讨,非笔者的水准和能力所能述及。在这个小标题下只准备概括地、泛泛地谈谈回民群众的一般特点,似乎与伊教影响不无相关。

例如一般被视为近乎保守的回族内部的合作相亲、紧密团结,这一特点,与伊教的经典《古兰经》和“圣训”的召唤有关,如《古兰经》第三章第103节中有:

“你们应当全体紧抓住安拉的准绳,你们不要分裂,……”

这是一段常被广泛引用的名句,至于它之能被接受领会,除宗教的虔诚外,还因为回族人总是散居一隅,处于少数地位,有时不免受到孤立、歧视、嘲弄,如不抱成一团,就会受欺凌、侮辱。况且,在街巷、村寨的有限范围内,左邻右舍总是祸福相关,甘苦与共。再加上社会圈子较窄,只能内部自相婚配,通过结姻嫁娶,彼此非亲即故,亲上加亲,焉有不精诚团结之理?接受《古兰经》经文,也就自觉而又自然。

再如回族人的勇武好斗、顽强反抗,这个特点同样有教义灌输薰陶和历史环境迫使的原因。如《古兰经》中有:

“你们要为主道而抵抗向你们进攻的人……”(2∶190)

“……谁为主道战斗而牺牲,或获胜,我将赐以优厚的重赏”。(4∶74)

类似的经文较多。在封建皇朝统治时期,特别是清代,回族人民屡遭屠杀血洗,起因或导火线有不少是宗教信仰被歧视凌辱,生活习惯被践踏破坏,或回民被官吏折磨虐待,才引起纠纷冲突,而清廷的疯狂镇压,只会更燃起回民反抗的怒火,致使事态扩大。在这种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除顽强抵抗外,别无他路,因而遵从古兰经的意念更坚决,“为主道战斗而牺牲”的情感更炽烈。整个民族被激怒,连本来宗教意识淡薄的人也愤然而起,以卫道护教的姿态冲上火线。在与清廷斗争中,回族人民的损失和牺牲是惨重的,有时,也会被与清廷暗中勾结的、或中途变节的回族上层人物所欺骗、利用。但惨痛的教训,血的事实,却使回族性格更倔强,斗志更坚决。必须看到,回族群众奋起反抗是由于反动统治者伤害了他们的民族感情;居心叵测的回族上层人物捞取资本,是利用了这种民族感情;而屡遭挫折、百折不挠的回民之能斗争到底,也是维护这种民族感情与民族尊严。在这种民族感情中,蕴涵着宗教情感的因素,这是不言而喻的。

(九)从惯用名称琢磨:习惯上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虽不贴切,但既是自称,又是他称,举世公认,亦反映了伊教与回族之依存关系。

正如本文开头所说,由于我国有十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把它汉译为“回教”不甚贴切、精当。但“回教”之称,由来已久,流通极广。既是自称,又是他称;国内这样称,海外华侨或汉文出版物也这样称。解放前和解放初期的报刊书籍亦如是称呼。在学术界,研究伊斯兰教的汉族、回族学者如陈垣、白寿彝、马坚等,在其撰述译作中,都称之为“回教”,可见即便称为“回教”,也有相当普遍的社会基础,和有案可稽的文献资料参证。

如果认为最好还是音译成“伊斯兰教”更妥帖,谁也不会反对,译名总是越精确越好。但如果认为译作“回教”便是个严重错误,郑重其事地要去“纠正”,则大可不必。视“回教”之旧称为“荒谬无比”者才荒唐可笑。

至于“回教”之称,既然由来已久,非自今日始,汉语辞典中都单列为词目,可见仍在通行。而且,对它的解释也不能片面理解为是指回族人所奉之教,维吾尔族不是古称“回鹘”吗?本此,“回教”的“回”字也应该有它的“股份”。

曾见有文章严肃指出称“伊斯兰教”为“回教”的谬误,希望大家都纠正这个偏差,也不知何所根据。其实,且不说解放前的出版物有“回教”之称,就是在解放后正式出版、通行全国、全世界的书籍,也分明用“回教”的字样,即以影响最大的权威性的经典著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论联合政府》为例,就有:

“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10〕

毛泽东同志的这篇著作,是1945年4月在党的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但在解放后多次重印、再版时始终保留“回教”字样而未改动,怎么能说伊斯兰教为“回教”会是原则性错误而必须纠正呢?

伊斯兰教之被称为“回教”并为广大群众所熟知,正好说明它跟“回族”之间有密切联系,或依存关系。不妨这样说,于十三世纪初开始融合而逐渐形成的一个新的民族因信仰“回教”而被称为“回族”;或者说,从天方传入我国的“伊斯兰教因受到通用汉语的回回人信奉而被汉译为“回教”。这样理解,当然不是要把“宗教”和“民族”的概念划等号。只是说明二者的相互联系。因为从名称上琢磨,既然“伊斯兰教”与“回教”是同义语,就不难看出它跟“回族”之间有很深的缘分。

结束语

以上试从九个方面探讨伊斯兰教对回族形成的影响和作用。一个民族的形成,包括回族在内;当然离不开经济的和政治的原因,例如回回群众长期的社会活动特别是生产活动为其发展、壮大奠定了物质基础。又如回族能形成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原因在于它在发展和融合过程中,在各个历史时期既有过顺利生存的社会条件,又有过被迫害的复杂逆境,促使其民族共同心理状态的形成。但就回族的特殊情况而言,我认为伊斯兰教的因素和影响,对回族形成是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无论从任何角度看,回族的任何特征,都不能完全摆脱伊教的因素而单独存在。

而且,我还认为伊斯兰教在我国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至少是:(1)它即使遍布全国、通用汉语、由若干民族融合的穆斯林形成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回族(回族人口现在已居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第二位);(2)它又使本来信仰其他宗教的早已形成共同体的民族——例如维吾尔等族,放弃其原有信仰,而全部改奉伊斯兰教;(3)在五十几个兄弟民族中,竟有十个民族受到它的影响,跟它有密切联系;而且在十个民族以外,其他民族中也有穆斯林。

至于原因何在?不是本文所论述的范围。但这个问题,很值得历史学家、民族理论工作者、宗教问题研究者重视。

此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附带说明。限于篇幅,只能列举要点,将来有机会再作具体申述、补充。这里只是概略交代几句,以防引起误会:

(一)虽说回族的“先民”是唐、宋之际来华的穆斯林,但决不能把已融合为民族共同体的回族人视为异族人或外国人。因为它早已演变、发展为中华民族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回族人的祖国只有一个,就是中国。伊斯兰教一贯提倡并强调热爱自己的祖国,它的先知穆罕默德说过:“爱国是伊玛尼’(yiman)的一部分”。伊玛尼的含义是“坚定的信仰”,因此,衡量一个穆斯林是否虔诚的标准之一,包括爱国的内容在内。任何一个穆斯林都应该有鲜明的祖国观念,都应该是坚定不移的爱国主义者。所谓“回回无祖国”,以及回回“争教不争国“的论调,都是荒诞无稽的。

(二)虽说回回民族在发展过程中确实曾经有过自己的语言文字,但在它通用汉语以后,就不复存在汉语以外的、回族内部统一的语言文字。至于回族穆斯林在宗教生活中使用的阿拉伯语和波斯语,是外国语,不属于中国少数民族语的范畴,被回族群众吸收的一些阿、波语汇夹杂在汉语中使用,实际上是外来语,就像汉语中通常习见的“沙发”、“康拜因”等词汇源于外来语一样。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各民族语文中都普遍存在。因此,回族的语言文字是汉语,回族人民要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水准,在“四化”建设中作出贡献,就必须首先学好汉语。选择并攻读外语中的阿、波语以促进国际交流乃至研习伊斯兰教历史、文化、教义是无可非议的,但决不能对学好汉语抱偏见,更不能片面地把汉语说成只是汉族而不是回族的语言。语文是人类交流思想的工具。不同的民族甚至国家可以使用相同的语言,例如英吉利和美利坚民族都使用英语;反之,宗教意识相同的民族并不见得使用统一的共同语,例如我国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各有各的语言,在把伊斯兰教奉为国教的国家,也并不都使用阿拉伯语,例如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印尼等等,也有各自的语言,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三)虽说中国的回族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但两者仍然有严格区别,概念上不能混淆。信仰伊教的中国人不一定全是回族,甚至包括一些通用汉语只会说汉语的穆斯林也是如此,因为他可能是在内地长大的,祖籍是新疆地区的维、哈等族人,或别的民族选奉伊教的人;同时,回族人也不一定全是穆斯林,因为信仰毕竟是思想意识方面的反映,完全决定于个人的抉择弃取。因此,尽管从历史上看,伊教对回族的形成起了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也不应硬把民族与宗教捆绑在一起,混同为一体。回族群众中的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应该受到尊重,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也应按宪法给予保护,任何人不能歧视或凌辱,回族群众中的无神论者不愿意信仰伊教,也应该尊重他们自己的意志和决定,任何人不能干涉或强制,这些人虽不是伊斯兰信徒,但他们仍然无可置辩地是回族人。教籍与族籍,是两回事,决不可划等号。

(四)虽说某些兄弟民族成员中确实出现并存在信奉伊斯兰教的群众或集体,但他们似乎不是或暂时不能算回族,因为选择、放弃或改变宗教信仰,并不意味着连民族成分也必然相应地随之更易。比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就出现这样的傣族村寨,居民基本是傣族血统,操傣语,着傣服,但信伊教,从回俗,有清真寺,斋拜虔诚。又如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卡力岗地区,有一部分被视为“昔藏今回”的群众,使用典型的藏族安多方言,保持着浓厚的藏族习俗,祖先原奉喇嘛教,现在却是虔笃的伊斯兰教徒,跟周围的回族群众一样。这种情况特殊的居民,光在德恒隆和阿石隆公社,就有八千四百多人,像这一类本是傣族、藏族成员的穆斯林,年深月久,数代相承,通用汉语之后,很可能跟回族越来越接近,或融合到回族之中。目前已有人称他们为回族,他们的族籍应该如何评定判断,仍有待于讨论。

 

参考文献: 

〔1〕这份材料,据说是1878年(清同治十一年),俄国驻北京总主教雷狄斯(ArchimandcitePalladius)所获的一张古代汉文大字布告。此布告乃自阿拉伯文译成汉文者也。莫尔干将它译为英文,张星又据英文转译成汉文,附入张氏所编注的《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第187页。

〔2〕周密:《癸辛杂识续集》。

〔3〕《明史》卷332《西域传》。

〔4〕许有壬:《西域使者哈只哈心传》。

〔5〕《多桑蒙古史》三卷六章引拉施丁《史集》。

〔6〕路大荒整理《蒲松龄集》卷三《族谱序》;《淄川县志》卷四《秩官》及卷二《续冢墓》。

〔7〕史达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见《史达林全集》中文版第二卷第294页。

〔8〕史达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见《史达林全集》中文版第二卷第294页。

〔9〕《元史》卷332《选举志•学校》(中华书局校勘本,第七册2028—2029页)。“亦思替非”文字是当时来华的西域回回人使用的语文之一。

〔10〕见《毛泽东选集》1-4卷合订本第993页。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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