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论伊斯兰劳动者权利

  伊斯兰从来没有把劳动者看作是什么阶级,没有高低贵贱的概念,而只是社会分工的一种功能,形成特定的人际关系,劳动者与雇主是两种社会分工。 根据伊斯兰社会公正和人性尊严的原则,在当代许多伊斯兰国家,都有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法制,例如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伊朗。 四月初,世界各国伊斯兰学者在阿曼首都马斯喀特聚会,研究制定一部全世界穆斯林统一大法典,其中有适应现代社会的伊斯兰劳动法,使每个穆斯林国家的劳资关系有法可依。

   伊斯兰的基本精神是公正,劳动者与雇主形成一对合作伙伴,互相必须公正,才能实现社会和平与稳定。 公正没有绝对标准,而是相对而言,在互相对照中体现彼此平等和互相尊重,此中有两层意思。 在伊斯兰的法学中,一个是“艾德尔”,一个是“基斯特”。 艾德尔是指互相关系中的平衡,不偏不移,保持中正;基斯特是每个人或每样东西都有他应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 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每个人所得,公正,合理,相对平衡,而不是剥夺任何人应当的权益,这就是公正。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 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 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 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么,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4:135)

   人人平等,不论贫富和地位,也不论种族、男女、年龄或职业,所以在伊斯兰之中就不存在劳动者的“卑贱”或管理者的“高贵”概念。 《古兰经》说:“众人啊! 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 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 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49:13)

   先知穆圣(祈主福安之)在他的《辞朝演说》中指出:“人们啊! 确实,你们崇拜独一无二的真主,你们只有唯一的祖先。 阿拉伯人不优越于非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也不优越于阿拉伯人; 白人不优越于黑人,黑人也不优越于白人,最高贵者是那些最敬畏真主的人。” 《艾哈迈德圣训集》

我们从各种经典和伊斯兰法制中,把对劳动者的权利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明确的劳动协议

   不论是书面的,或口头的,劳动协议必须明确,清晰,没有任何模棱两可的用词,避免语焉不详。 必须根据公平和法律的原则,拟定劳动协议。 被雇佣的劳动者必须告知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报酬、福利、假期和损失赔偿,然后由劳资双方认真落实。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5:1) 先知穆圣说:“除非是出现海俩里与亥俩目(合法性)混淆不清的情况,穆斯林必须遵守他们商定的协议。”《提尔密济圣训集》 这里“海俩里与亥俩目”是指伊斯兰的法律准则,在任何协议中不允许存在违背法律的条文和要求。 协议经过双人认可,并且签字,才能生效,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和依法办事的依据,因此双方都必须为拟定协议负责。

  二,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在人类的各种活动中,伊斯兰没有限定某种禁区,穆斯林被允许从事任何职业、专业和工作种类。 从事工作的人,劳动者,必须给予人格尊严;所从事的工作,没有高贵与卑贱之分,任何工作都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有利于社会发展。 先知穆圣曾经亲吻过一位劳动者的手,并且赞美说,这双手因为劳动而变得粗糙,保留了劳动光荣。 他还赞扬过那些靠劳动吃饭和养活家人的人。 他说,这些人比那些懒惰不劳动,或者沿街乞讨好得多。 《古兰经》说:“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悯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 真主的确不喜爱傲慢的人、矜夸的人。 他们中有自己吝啬,并教人吝啬,且隐讳真主所赐他们的恩惠的人,我已为(他们这等)不信道的人预备了凌辱的刑罚。”(4:36-37) 这段经文足以证明伊斯兰的高度人道主义精神,可见穆斯林对待劳动者,必以尊重、怜悯、优待,对他们的吝啬,是不信道者的行为,将受到真主的刑罚。

  三,对待劳动者应仁慈

   劳资双方是合作和互助的关系,所以对于厂方或资方,劳动者是协助者,是合作伙伴,如同兄弟姐妹。 劳动者参加的劳动,是资方自己做不到,必须请他们来帮忙,因此事业的成功有他们的一部分功劳,应对他们尊重。 这些不是空话,而必须落实在行动上,例如向他们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工作场所,对他们的意外事故给予及时救援和补偿,并且关心他们的生活和精神的需要,因为他们是同雇主一样的人,不是做工的动物或奴隶。 根据许多国家的伊斯兰劳动法,不满成人年龄的儿童不能当作劳工,因为他们需要学习和成长。 对于不适于女子的工作,不能强迫女性上岗,而且须照顾她们的生理需要,如不宜做重体力工作和身体不适时准许休假。 如果,她们是幼儿的母亲,恩惠应当施及婴儿,让母亲有时间关心孩子。 先知穆圣说:“在你手下的弟兄们,就是你的责任,因为真主使他们为你工作。 不论谁,有人在你的管理下工作,应保证他们的饮食和穿衣。 不要让他们做超过他们体力的工作,在他们的工作中,给他们配备必要的助手。”《布哈里圣训集》

  四,待遇应合理,要及时

   凡是雇工,都应当给他们合理和公正的待遇,伊斯兰不允许趁人之危对他人经济剥削。 《古兰经》说,真主派遣先知舒阿卜去教化他的宗族,他说:“我的宗族啊! 你们要崇拜真主,除他之外,绝无应受人崇拜的。 从你们的主发出的明证,确已来临你们了,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 在改善地方之后,你们不要在地方上作恶,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是信道者。”(7:85) 以任何方式亏待别人的人,真主向他们发出了严正的警告,为他们叹息“伤哉! 称量不公的人们”,告诫他们说:“在那日,人们将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 绝不然,恶人们的记录,将在一本恶行簿中。”(古兰经,83:1-15) 真主不饶恕那些亏待别人的人,因为他们手中有钱,有资产和势力,对待劳动者不公正,克扣他们的待遇,这些人将受到复活日的刑罚。 真主是公正的,所以告诫信士们要公正对待同胞。 先知穆圣说:“在劳工身上汗水晾干之前,就把工资发给他们。”《伊本'马吉德圣训集》

  五,劳动者有权联合起来,维护他们的利益

   根据以上四大原则,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他们享有自由结社和团结的权利,因此劳动者有权联合起来,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 这就是现代意义的工会和工人协会,组织合法的社会活动,例如创办他们的福利事业、互助团结和帮助、共同商定原则与资方展开合理的谈判。 劳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各自的利益和要求,他们共同敬畏真主,互相尊重,彼此合作,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

(阿里编译自Rights of Workers in Islam by Muzammil Sidd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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